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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政府入口網-生命禮儀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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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停看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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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消費糾紛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殯葬服務業者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時,應依內政部頒訂定型化契約範本暨相關規定辦理,另縣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及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定期派員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

內政部目前規範3種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為「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同條第3項規定:「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1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倘有違反第4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縣府將依同條例第88條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核處。

南投縣政府提醒民眾,在簽約前,最好先停下腳步,冷靜評估自身需求,勿抱持投機心態,多聆聽各方意見,最重要的是應詳閱檢視契約內容是否合法;此外,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於南投縣政府網站/民政處/表單下載/表格項下,民眾可自行上網瀏覽參考。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無法證明用途列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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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均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倘醫院診療說明書記載被繼承人已處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則按一般常理,被繼承人應無可能獨自提領存款,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提領現金之流向及用途,應提出說明並舉證。如繼承人未能證明現金的流向及用途,或稱不知情時,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將對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現金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重病期間密集提領現金300餘萬元,繼承人乙君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甲君醫療費用,惟未能提示相關醫療費用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乃依規定將該300餘萬元併入遺產課稅。

納稅務義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 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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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原地價係指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說明,自益信託之土地,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依規定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但須辦理查欠作業,而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又受益人如果於信託關係中死亡,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則以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

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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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基於理財規劃,運用信託方式管理財產已成為風氣,惟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應否申報土地增值稅,易造成困擾,爰財政部於103年10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函釋規定,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自益信託土地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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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係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如果是屬於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的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保障消費者個資 要求殯葬業者訂資安維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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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殯葬服務業在治喪過程中能取得往生者家族的個人資料,為避免外洩及濫用,內政部17日於部務會報通過「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規範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對殯葬服務業所蒐集、處理及利用的消費者個人資料,未來將有更周延的保護。殯葬服務業未依規定訂定計畫,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最高可罰新臺幣20萬元。

內政部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1年10月1日施行,其中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的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由於殯葬服務業為經營業務需要,經常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量個人資料,若有不當利用或未妥善安全維護,恐對民眾造成權益損害,因此內政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的授權訂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指定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維護民眾個人資料的安全。

此外,也規定殯葬服務業於訂定計畫時,得視其營業規模、特性、個人資料的性質及數量等事項,訂定適當的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包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措施,以及員工教育宣導等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管理事項納入評鑑項目。

內政部提醒,「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殯葬服務業者應於辦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對於未訂定計畫的業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身後事自主 推預立環保葬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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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推出環保葬宣導影片,邀請了臺北市基督教聯合會、臺北佛教會,從宗教的角度重新詮釋環保葬的地位,希望能使更多民眾接受自然環保的多元環保葬法。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指出,除了推出環保葬影片外,也率先推出「預立環保葬意願書」的服務,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希望透過這項服務鼓勵更多民眾提前規劃自己的人生大事。

民眾可親自攜帶身分證件或委託他人,至殯葬處服務台辦理「預立環保葬意願書」,手續完成後民眾可攜回意願書一份,告知家屬自己對於生後事的規劃。未來到殯葬處申辦任何服務時,系統及服務人員將提醒家屬及親友,該民眾先前曾預立環保葬意願書,希望可以尊重其意願。

殯葬處處長說,臺灣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推廣環保葬是未來趨勢。北市自96年闢建富德樹葬區-詠愛園,兼具樹葬、環保、景觀及生態復育功能,先行者讓生命在大自然裡延續,展現對大自然奉獻與大愛。

民政局表示,北市推廣多元環保葬法,除了創新拍攝影片、推出預立環保葬意願書服務外,日前也推出參與聯合奠祭並選擇環保葬者,免費接運至環保葬區的服務,籲請大家珍愛自然。

推廣民宅治喪使用電子輓聯 落實低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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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是全國最早全面實施電子輓聯的城市,市府民政局更進一步將電子輓聯推廣到殯儀館外辦喪事的家戶,沙鹿區一名民眾,生前熱心公益,告別式特別響應環保政策使用電子輓聯,子女認為不但符合老先生的遺願,也能落實低碳理念,民政局長也到場致意。

民政局長表示,致贈輓聯在傳統殯葬習俗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一場告別式使用的輓聯少則數十張,多則數百張,而且只能使用一次,不但造成資源浪費,焚燒後更造成環境污染,因此推廣民眾使用電子輓聯取代傳統輓聯。

目前全國已陸續建置電子輓聯系統,民政局長希望臺中市的電子輓聯能不斷創新進步,一起做功德為後世留一片淨土。

民政局指出,電子輓聯是以液晶螢幕輪播方式,生命禮儀管理所已經將申請平台建置在網站,喪家只要上平台申請一組帳號就可以使用,致贈者也會在平台看到館外告別式資訊,並致贈電子輓聯。

此外,這些已送給館外喪家的電子輓聯,就會存放在雲端的喪家帳號裡,喪家只要在平台登入帳號,就能查收電子輓聯,也能儲存在隨身碟,並在告別式的時候透過網路連線直接播出。


義務人死亡後,其罰鍰仍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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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八德區的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個月前過世,為何有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被移送強制執行之事情,而且既然其父親已過世,可否註銷其欠稅,免執行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之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亦明定罰鍰為行政執行法定義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且依財政部9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111號函釋:納稅義務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仍得就遺產執行等規定,因此,倘林先生父親在死亡前已有違章裁罰確定之欠稅案,行政執行機關仍得對其父親所遺財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亦不予註銷其父親原欠繳之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鼓勵環保自然葬 樹葬收費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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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為改善殯葬環境以應民眾殯葬需要,積極推動各項改善殯葬設施計畫。配合殯葬環境的改善與健全法制的腳步,殯葬觀念的革新與教育亦是塑造新殯葬文化之重要一環。

所謂的環保自然葬,指的是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骸燒成骨灰,之後不做永久的設施、不放進納骨塔,亦不立碑、修墳。環保多元葬不但可節約喪葬費用,「回歸自然、綠蔭後人」的綠色葬儀理念,更為地狹人稠的寶島塑造「節葬」與「潔葬」之新殯葬文化。

臺中市政府推動「環保自然葬」,規劃設置「大坑歸思園」、「神岡崇璞園」樹灑花葬區,讓先人在大自然美景下劃下人生句點。其中,「歸思園」穴位已額滿,「崇璞園」還有兩千多個穴位。新市府團隊為鼓勵環保、省錢又省地的殯葬法,樹葬收費將從原先的六千元調降至三千元。

為促進環境永續發展、減少資源浪費,政府正致力宣導輪葬制度及環保自然葬,包括公墓內樹葬或公墓外骨灰拋灑及植存,並因應民眾對殯葬服務品質要求日漸提升,積極推動殯葬專業證照制度、規劃辦理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檢定,以提升殯葬服務業之服務品質。

為推廣環保多元葬法 調降樹葬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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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民眾採取樹葬方式並強化環保意識,及維護民眾使用殯葬設施之權益,臺中市政府民政局自104年9月24日公告調整樹葬收費。

樹葬: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 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

為加速推廣多元葬法,民政局於101年1月於神岡區規劃啟用「第一公墓環保多元葬─崇璞園」,種植分別種植羅漢松、竹柏、山櫻花、日本黑松、五葉松、落羽松、臺灣梢楠、白千層、黃連木、掌葉蘋婆等多種樹木,面積2.1公頃,設置3,116個穴位,截至104年9月使用441個穴位。

領取新式寺廟登記證後 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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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房地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則不符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即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始為有效證明文件。本市核發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寺廟於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如符合免稅規定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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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例如,被繼承人於103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雖留有遺產,惟查無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後因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04年6月8日指定,該遺產管理人即應於104年12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己權益。

納稅義務人死亡 繼承人要申請變更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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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親屬身故後,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通過,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名義。

遺產稅逾繳納期限2日內儘速繳納 免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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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忘記繳了怎麼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超過遺產稅繳納期限兩天內儘快繳納,不用加收滯納金!

該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期限為兩個月,逾繳納期間繳納者(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逾期未繳納,還有2日的緩衝期,只要在2日內帶著繳款書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的案件,可就近到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以現金繳納,雖屬逾期案件,但不會加收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王老先生死亡後,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15,888元,繳納期限為104年9月11日起至104年11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王先生遲至104年11月11日才想起尚未繳納該稅款,只要王先生在104年11月12日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或在當晚11:59前至四大超商繳納完畢,即不加徵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計算至30日止,最高會加徵15%;以王老先生遺產稅為例,若納稅義務人逾期30日始繳納,將加徵滯納金2,383元,若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提醒您應注意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以維權益。


保障土地權利人權益 年底前清查完成權利範圍空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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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土地相關權利人的權益獲得更周全的保障,內政部13日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修正草案,增訂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領土地價金應檢附的資料,並規定於104年底前完成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土地的清查作業,讓民眾更有效利用土地。

內政部表示,估計近年清理全臺因未能釐清土地權屬由公部門代為標售的土地權利價金累積達115億元,等待權利人或繼承人來申請。所以,104年6月3日修正「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15條,增訂經政府代為標售的不動產,如果權利人已死亡,部分繼承人已可以按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不再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領取,更能保障民眾權益。故這次配合修正「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增訂部分繼承人申領土地價金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已死亡權利人的戶籍資料等文件,未來民眾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將不必再準備全部繼承人的戶籍資料,簡化申請所需文件。

另因「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規定,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登記為空白的土地也將予以清理,並得辦理更正登記。故這次一併修正「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地籍清理清查辦法」,將權利人申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的更正登記,所應檢附的文件,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清查的期限、程序及公告等事宜納入規定,並明定應於「地籍清理條例」104年6月3日修正施行後的6個月內完成清查,讓原來無法處理這類土地的地主,能透過此次清理而有機會重新處分及利用土地。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至今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或是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問題,例如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持分合計不等於一的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土地公」、「媽祖婆」等,不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特別制定「地籍清理條例」,從97年7月起全面進行清理,像神明會「土地公」,可以檢附其沿革、會員名冊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申請登記,政府將協助釐清土地權屬,並重新辦理登記。迄今已重新登記6萬7,000餘筆土地,依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價值約1,580億元,有效促進土地活化利用。

本次修正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可更保障土地權利人權益,並達成促進土地開發利用的目的。同時,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注意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的地籍清理相關資訊,如有經清查公告列入地籍清理的土地,請儘速申報或申請登記;又如土地已經代為標售或經登記為國有者,於10年內可以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但權利人如已死亡,部分繼承人也可以按應繼分申領價金,以維護自身權益。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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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負已減輕,因此繼承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不動產列管滿15年移國產署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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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104年將89年列冊管理迄今15年期滿之土地計39案87筆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繼承人在標售前仍隨時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如經國有財產署辦理標售後,除繼承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外,僅能領取標售價款,逾10年仍未領取,該價款將歸屬國庫。

該所截至目前已移請國有財產署待標售土地約計646筆,而這些不動產未辦理繼承的原因,大部分是因繼承關係複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部分繼承人移居國外或行蹤不明,也有部分土地為既成巷道或公共設施用地價值低等,假使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出面會同申請,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先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這些不動產就毋須被標售。

該所主任特別呼籲這些繼承人,在不動產未辦理標售前儘快申辦繼承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未成年子女持受贈資金置產 應依法申報並檢附完整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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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置股票時,是否需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如需申報,又應檢附那些資料。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若欲主張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置產,仍需依法至國稅局申報,並主動提示置產相關之資金流程與資金來源,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詢問父母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及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自行購置財產,二者在贈與稅申報上有何差異。舉例來說,父母出資200萬元以子女名義購置動產(如股票),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明定,以「資金」作為課稅標的,倘若出資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房地),則以「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  

此外,父母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置產者,倘能證實資金確屬購買人所有(如受贈取得、繼承取得等),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即不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父母如欲運用個人年度贈與免稅額為未成年子女做置產規劃,即應完整保留受贈資金之詳細收付流程,倘若僅提供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仍有可能被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繼承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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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如因繼承取得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  (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貼心提醒:因目前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級距為千分之十,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兩者差距五倍之多,如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可節省不少稅款。同是別忘記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在同年度享受優惠稅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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