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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應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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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繼承人單獨繼承不動產,所持土地登記清冊,如未載明協議辦理內容,不具上述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之性質者,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產權不明祭祀公業土地 標售底價改參酌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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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祭祀公業土地權利人權益,內政部於21日部務會報通過「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參酌「徵收補償地價」訂定標售底價,修正為參酌「土地市價」,並明定第1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應於6個月內辦理第2次標售,使代為標售作業及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管理更為周延健全。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的獨立財產,因年代久遠,受日據影響以致宗譜闕如、系統不明或權利主體認定不易。為根本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衍生的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困難等問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及清理期程,對於屆期無人申報或無法釐清權利歸屬的土地,進行代為標售作業程序。

這次「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及「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修正的重點,主要是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補充相關作業程序的規定,以保障土地權利人權益,包括將現行參酌「徵收補償地價」訂定標售底價,修正為參酌「土地市價」;增訂第1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應於6個月內辦理第2次標售,且第2次標售仍應踐行標售公告3個月的程序;並詳細規範主張優先購買人應檢附證明文件,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優先購買權方式。另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開立保管款專戶及利息專戶,對於專戶存管款項的收支,應定期辦理對帳等,以強化專戶管理。

內政部指出,本次2個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修正發布施行,並呼籲還有未清理祭祀公業土地的民眾,積極向土地所在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事宜;已申報完成的祭祀公業,請儘速選擇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或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土地已代為標售,可於10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以維護自身權益。
 

推動電子輓額 節省資源又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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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廣「節葬、簡葬」的綠色殯葬理念,內政部在103年12月啟用「電子輓額平台」,民眾在有播放設備的公立殯儀館辦理告別式,只需透過平台接收電子輓額,即可減省告別式結束後焚燒傳統輓額的程序,不但節省人力和經費,也兼顧環保,家屬還可隨時於本平台查詢亡者受贈輓額的情形,具公信力,並能追思亡者行誼。

現行臺灣民俗習於告別式上懸掛輓額,以表彰往生者生前行誼、風格素養,但喪禮結束後,龐大的輓額隨之焚化,造成資源浪費及空氣污染。另民意代表或公部門正副首長需要致贈紅白帖的機會較多,幕僚人員負荷量較大,或有出錯的可能,如致贈輓額對象錯誤,將造成對收受者不敬。

為提供民眾更優質的殯葬服務,內政部規劃在104年6月底前,所有公立殯儀館均能配置電子輓額播放設備,目前經本部輔導推廣,截至今年2月底已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南投縣、宜蘭縣、基隆市及嘉義市等9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13處公立殯儀館共69間禮廳,完成增設投影器材等相關設施。

電子輓額是為導正實體輓額浮濫使用、流於形式、龐大支出等問題,內政部推動公立殯儀館全面提供電子輓額服務不僅能撙節經費,也能落實節能減碳、綠色殯葬的概念,但內政部從未禁止實體輓額的懸掛。期待民眾與政府共同響應支持,塑造永續、幸福的環境。

兼顧資安及便民 預計7月起可向戶所申請過世親人身分證照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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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媒體報導民眾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人身分證照當遺照遭拒,找內政部戶政司協調也遭拒絕。內政部強調,由於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保有全國民眾戶籍登記之重要個人資訊,內政部戶政司資安等級,依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評定為A級,因此,基於維護全國民眾個人資訊安全採封閉式設計,故無法以網路傳輸方式提供有需求民眾身分證照片電子檔。但目前若有民眾申請,戶政事務所可以提供彩色列印紙本相片予民眾翻拍。

另為兼顧資訊安全與民眾需求,內政部已規劃請戶政事務所以燒錄光碟方式,將照片電子檔提供予有需求的民眾,即先將戶役政資訊系統中的檔存相片下載至各戶政事務所之工作站電腦,再將照片燒錄至全新之光碟。惟戶役政資系統功能尚須版本更新,同時考量使用者付費及地方政府規費歲收,今年5月底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成本分析,經參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正進行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之法制作業,經財政部同意並完成系統程式修改後,預計今年7月可以光碟方式提供有需求民眾照片電子檔。

宗教團體法草案改版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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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8日討論通過內政部重新研擬「宗教團體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俟完成立法程序後,未來宗教團體將可依本法登記為「宗教法人」,並規定每年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更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如有對外募集財物,相關資訊也應提供查詢或公開,以昭公信。

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為落實宗教信仰及結社自由的憲政精神,在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制度,選擇依本法成立「宗教法人」。

有關外界關心宗教團體財務透明公開議題,「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宗教法人及寺院、宮廟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陳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若有接受捐獻的財物,應將相關財物資訊提供捐獻者查詢;另辦理宗教活動對外募集財物時,於活動結束後,除提供者反對公開或主管機關同意外,應公開收支報告及活動款項或物品提供者姓名、金額或內容清冊,以昭公信。

此外,對於目前宗教團體於都會地區從事宗教活動場所的問題,草案規定宗教建築物須依建築法取得供信眾從事宗教儀式及宗教活動的使用執照,未來符合標準者,可以部分樓層申請成立宗教法人。另外,草案也規範宗教團體申請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其申請要件與一般團體相同,可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土地的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

內政部強調,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為解決監督寺廟條例僅適用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以及讓各宗教能按其既有宗教組織制度運作,並適度規範宗教法人財務公開,有必要制定「宗教團體法」。也希望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健全宗教團體組織發展。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清除登革熱孳生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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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所為配合市府防治登革熱疫情政令,動員所有員工及志工於所轄南區殯儀館、崇孝塔、南山公墓、安南區第一示範公墓納骨塔等殯葬設施及新營福園、柳營祿園、鹽水壽園等三處殯葬專區,加強全面清除登革熱孳生源,落實登革熱防治工作;並函請衛生局及環保局協助教育訓練及噴葯,切實執行登革熱防治四要訣,即「巡」-檢查戶內、外可能積水的地方及容器,「倒」-容器的積水要倒在乾燥的地面上,勿倒入水溝或排水孔中,「刷」-用菜瓜布刷洗積水容器,以免蚊卵附著遇水孵化,「清」-清除戶內、外不必要的容器,使用中的加蓋或倒置,以期清除病媒蚊孳生源,而達杜絕疫情之效果。

時序進入夏令季節以來,天侯漸趨炎熱,本市自5月中旬出現入夏以來第1位登革熱病例,迄6月中旬已增至第10位病例,又以5月下旬後梅雨連綿不斷,促使登革熱疫情不斷升溫,因此巡視並清除戶內、外積水容器、廢棄瓶罐等工作,為有效斷絕病媒蚊孳生源,遏止疫情蔓延之防疫重點。
本市南區南山公墓幅員遼闊(佔地約98公頃)又鄰近都市住宅區,人口稠密,是歷年來本市防治登革熱疫情重點區,本所為能立即有效清除環境髒亂及積水等病媒蚊孳生源頭,動員所有人力物力優先由緊鄰住宅區永安路段(府南里)執行清除登熱孳生源作業,包括割除雜草、清運垃圾及廢棄瓶罐、在低漥積水區及墓區花瓶投放粗鹽等作業,以防治病媒蚊孳生,杜絕登革熱疫情。

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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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如以「繼承」辦理所有權登記,應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該局於接獲國稅局通報後,將依規定通知生存配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仍未申報,將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筆土地之日之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者,該局將逕行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國民之遺產稅 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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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不論有無遺有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均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45萬元。

該局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下列2種情形之一者: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適用。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由乙君等7人共同繼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270萬元(45萬元×6人)。該局查得甲君91年間出境, 93年2月入境,同年5月出境, 95年11月入境,同年12月出境後,直到99年死亡時都沒有再入境,前後長達3年多居住在我國境外,以致於被設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以其出境達2年以上,逕為遷出登記。甲君死亡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國民,依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剔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715萬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才可以享有被繼承人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的減除,納稅人要特別留意入出境時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未來新選擇樹葬 響應綠色殯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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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於100年爭取內政部補助,成功設立環保葬園區(樹葬),惟彰化縣民風純樸,致使數年來未有民眾使用,1日終於有民眾突破窠臼,率先成為環保葬園區中樹葬區首位使用者,儀式雖簡單卻莊嚴肅穆,場面令人動容。

過去二十年間,殯葬文化已經有極大改變,土葬已非主流趨勢,民眾多半改採火化後置於納骨塔中;雖然納骨塔已較土葬節省土地資源,對於許多鄉鎮市更是一大收入來源,但數十年後,納骨塔必將成為一大問題。

目前公立納骨塔皆無每年收取管理費之習慣,更沒有訂定使用年限,民眾以三萬元購買塔位後,便可以永久使用塔位,一旦塔位售罄,公所仍需要付出管理、修繕費等營運費用,且建築物有其年限,五、六十年後,納骨塔若成危樓,那麼裏頭先人的骨灰骸,該何去何從?因此,內政部近年積極推廣環保葬,希望透過可以重複利用的環保葬,減少及避免以上情形。

目前臺北市每年已有近萬人選擇環保葬,彰化縣為農業大縣,於禮俗方面自然較為保守,然而二、三十年前土葬也為社會主流,至今不過二十年光景,彰化縣火化率早已突破八成五,相信日後環保葬也必將成為民眾安息的主要選擇。

埔心鄉環保葬園區比起傳統納骨塔收費亦更為低廉,埔心鄉民收費6,000元,非埔心鄉鄉民也僅收取9,000元之費用,歡迎民眾一同響應綠色殯葬,為地球盡最後一份心力。

便民心務 戶所提供過世親屬身分證照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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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辦理親屬喪事,不必再擔心找不到已故家屬的大頭照,內政部於16日部務會報通過「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修正草案,增訂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過世親屬的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100元,讓有需要的民眾能夠運用。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是有民眾反映,辦理親屬喪事,無過世親屬的相片作為遺照使用,現階段戶政事務所雖已提供彩色列印相片紙本的服務,但部分民眾表示希能取得電子檔,以利修圖及提升相片清晰度。由於民眾繳交國民身分證相片為紙本非屬電子檔,目前系統內的相片電子檔係戶政事務所以掃描方式製作而成,為滿足民眾需求提升便民服務並兼顧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內政部另行開發版本更新戶役政資訊系統,新增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的另存電子檔功能及審核製發的程序,各戶政事務所並採買燒錄機及光碟片,於計算上揭成本後,依規費法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的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新臺幣100元的規定。

內政部指出,在兼顧便民服務及資訊安全下,將來戶政事務所可利用戶政工作站電腦,將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的相片影像檔燒錄至全新光碟片,提供給民眾使用。本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規費法規定函請財政部同意後發布施行。

遺贈取得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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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毋須再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反之,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方式非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者,則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該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


 

繼承登記保權益 主動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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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地政司為提醒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申辦繼承登記,避免繼承人因逾期申辦繼承登記而遭受罰鍰,並減少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情形,進而確保民眾權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規劃開辦「每月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業務。

依民法、土地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另繼承人不分男女,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將處以罰鍰等相關規定對繼承人權益影響甚鉅,故期望透過此項業務儘早提醒繼承人,以維護其相關權益。

和美地政事務所每個月依內政部與縣府比對彙送之資料進行查詢並以平信方式寄送通知單,因僅能取得部分繼承人資料,故請受通知人轉告其他繼承人,共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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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1日公布,以往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修法後未來繼承人在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則可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前開條文施行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將使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標準一致,讓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更臻合理及公平。另對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應可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後,固可減輕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負擔,但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被排除適用。

遺囑信託及自益信託原地價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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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即遺囑信託)或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即自益信託),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遺囑人或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信託之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即以原取得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換言之,如無巧藉信託契約而減少或規避納稅義務,其原地價則以遺囑人或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認列。

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 以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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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4年7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91號令公布。該條文新增第3項: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局指出,信託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所有權移轉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上述有關原地價之認定,於遺囑成立之信託,其原地價為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本次修法增訂自益信託土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倘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則其原地價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約定由受贈人繳納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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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並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之贈與稅,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適用。

該局指出,贈與人甲君與其子乙君簽訂不動產贈與同意書,將其所有土地贈與乙君,並於贈與契約上約定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贈與稅由乙君負擔,甲君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則以贈與契約約定乙君繳納之贈與稅,屬贈與附有負擔,乃將受贈人乙君預計負擔繳納之贈與稅額,列報為其他贈與負擔扣除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並核定發單。甲君不服,乃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其公法上負擔並不因當事人約定而變更,縱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贈與稅,亦僅屬私人間債權債務契約,僅生私法上效果,並無拘束稽徵機關之效力,如受贈人將來未履行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也僅能對贈與人強制執行,所以,贈與契約訂定時,贈與人實難確保受贈人履行該繳納贈與稅之負擔,因此,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8 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而得主張扣除者,以該負擔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之之要件不合,自不得扣除。又從遺產及贈與稅法體系來看,該法第21條所稱負擔,應不包含由受贈人負擔繳納贈與稅之情形,況且現行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明文規定,得減除之稅賦限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並無准予扣除贈與稅之規定,故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之贈與稅,非屬第21條所稱負擔,亦非現行法律所規範得扣除之項目。該局駁回贈與人復查申請後,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其訴在案。

該局提醒,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之贈與稅,並無屬贈與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規定之適用。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 土地增值稅變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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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為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期間死亡,其土地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依修法前的規定,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無法比照未信託的繼承土地,以扣除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所以財政部為消除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其繼承人土地增值稅負擔差很大的問題,修正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修正條文也訂有溯及既往規定,只要修正案通過後,尚未核課稅額的案件,都能適用。

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死亡 地價於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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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業於104年7月1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3日生效,修正重點為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局指出,上開條文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之課稅規定,將使納稅義務人之土地增值稅負擔較為減輕。另該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購買生前契約要知道的10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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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前安排自己身後事的觀念,逐漸被廣為接受,生前契約的販售管道越來越多元化,但生前契約的交易糾紛時有所聞。如果想要買生前契約,以下10件事,是您應該要注意的。

1. 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必須具備「一定規模」
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銷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必須符合「一定規模」的要件。業者是否符合「一定規模」,可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查詢。

2. 業者應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符合「一定規模」條件的業者,必須將預收費用的75%交付信託,並將信託提撥金額資訊公布在其網站。例如,若契約的總金額為新臺幣16萬元,業者預先收取全額費用後,仍須交付其中的新臺幣12萬元於信託業者保管運用,以保障民眾權益。

3. 注意5天的契約審閱期
法律保障消費者5天的契約審閱期,簽約前,務必要把契約帶回,逐項審閱內容,是否與內政部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牴觸。

4. 契約應以書面明定總價與付款方式
契約應明定金額及付款方式,如有其他外加費用或手續費,也應記載於契約,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契約未有明定的費用。

5. 熟讀契約的服務項目、規格與實施程序
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提供定型化契約範本,讓消費者可參照檢視業者的契約內容,是否符合法令規範。

6. 廣告與文宣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簽約時消費者要仔細檢視契約所附的廣告與文宣,如發現服務項目與廣告內容有所出入,得持廣告與契約一併主張權益。

7. 簽約日14天內可無條件解約退還款項
簽約後消費者如要與業者解約,業者應依內政部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退款於消費者。

8. 定期檢視與調整契約內容
生前契約簽約到履約的時間可能很長,因此消費者應定期檢視契約是否有調整的需要,如業者無法提供約定時的服務,消費者得要求解約。

9. 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
生前契約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販售,有業者以「增值」、「獲利」的名號促銷,但生前契約所銷售的是殯葬禮儀服務,例如葬禮用品、儀式等,大多數契約並不包含塔位,不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應視自己需求選擇購買。

10.民國92年6月30日前簽訂之生前契約,不受「殯葬管理條例」規範的拘束,業者不須依法將75%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
殯葬管理條例自92年7月1日起公布生效,如果消費者是在法令施行前簽約,應注意業者是否有交付信託。

提醒您在購買生前契約時,務必逐點檢視,以避免糾紛,讓身後事的處理,也可以很放心。

銀髮產業商機旺 醫療照護殯葬產業廣徵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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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齡化速度驚人,未來銀髮產業商機無限!相關健康、醫療照護與殯葬服務產業求才若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臺灣就業通提供超過4,400個照顧服務員、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藥師等職缺,且許多工作不限學歷、經歷,廠商表示不怕沒工作,只怕勞工不肯做!

臺灣就業通線上職缺包含超過2,000名照顧服務員、700名護理師、170名社會工作師,其中安庭照服園地徵求近100名照顧服務員!

104年7月平均每8個人就有1人是老人,高齡人口達287萬人,國發會更推估10年後每5個人就有1人是老人,面臨老年化照顧需求爆增,業者指出,經過訓練加上耐心、同理心,就可勝任照顧服務員工作,居家照護需求量大,人員供不應求,時間調度彈性高,收入多少可依工作意願自行決定!

勞動力發展署為了協助民眾從事健康、醫療照護與殯葬服務產業相關工作,104年8月起開設超過160班職訓課程,提供訓練機會超過4,600人,課程包含照顧服務員訓練、居家照顧按摩、殯葬專業人才訓練、安寧療護等,且在結訓前會提供學員就業協助。相關職缺、訓練資訊,歡迎隨時上臺灣就業通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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