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非法業者或詐騙集團假稱可幫民眾轉賣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塔位),惟需要民眾加購神主牌位或其他相關物件提升商品規格,藉此取得塔 位使用權狀及現金,待消費者驚覺有異時,不法業者早已拿著現金及權狀人去樓空。
又近來另有部分業者以販售神主牌位為名,實際上可讓民眾作納骨櫃位使用,意圖規避殯葬管理條例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嚴重影響民眾權益。
本部再次提請消費者注意,納骨塔位及神主牌位並非投資商品,請消費者於購買時務必簽訂書面契約及詳讀契約內容,並確認業者是否為合法之殯 葬設施經營業者或經銷商,多加比較詢問,以保障自身權益。
購買納骨塔位及神主牌位消費陷阱多
戶政事務所配合協助清查死亡登記資枓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
為保障民眾權益,105年9月起民眾到戶政事務所為過世的親屬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將交由各保險公司清查亡故者生前投保情形,保險公司也將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理賠給付。
本項服務係內政部與金管會協商後,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共同建置跨機關通報平臺系統,自9月1日起,本市東西區戶政所受理民眾辦理親屬的死亡登記時,可配合受理申請亡故者的人身保險理賠清查服務,戶政便民服務再創新。
詳情請上嘉義市政府民政處官網查詢
繼承或遺贈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無須再報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上述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稅,應免再報繳契稅。
納稅義務人如不能如期申報 應依規定申請延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申報及延期申請之期限規定列示於下:
一、一般案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例如被 繼承人於104年2月13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104年8月 13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
二、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惟遺產管理人倘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於104年2月13日死亡,經法院於104年5月8日指定遺產管理人,該遺產管理人應於104年11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本例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1年6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並於104年7月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06年1月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2月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已權益。
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 請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繼承而取得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名義應如何變更?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是否需重新申請?該局指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皆需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完成遺產申報後即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建物屬未辦理保存登記,需檢送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表示,按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在此提醒民眾,如已符合自住規定,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 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晚年病痛纏身,其子女又長年旅居海外及於外地工作,僅有兒媳乙君陪伴照護,為表感念遂將銀行存款1,200萬元贈與乙君,惟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嗣甲君於贈與發生後1年多即因病過世,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亦未將該筆1,200萬元之贈與,計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查獲,除向受贈人乙君補徵10%贈與稅98萬元之外,並將該筆1,200萬元列入甲君之遺產總額,併計遺產稅,經核算甲君之遺產稅,扣抵乙君之贈與稅後,仍有應納遺產稅額,繼承人不僅遭補徵遺產稅22萬元,另加處罰鍰。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先行檢視被繼承人有無於死亡前2年將其財產贈與其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之情事,倘有前揭贈與行為,應將其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徵遺產稅,以免受罰。
殯葬法令報乎你知
一般人聽到「殯葬」二字往往避之唯恐不及,其觀念多停留在早期喪葬習俗、負面、忌諱印象,因此,對於內政部為匡正民眾正確殯葬觀念於民國91年7月17日所頒定之「殯葬管理條例」,更是完全一頭霧水,更甚者在日常生活中之無意行為,即已觸法。而以一般民眾最常觸犯「殯葬管理條例」之違法態樣為「濫葬」,您也必須認識針對濫葬之行為法態樣及相關罰則規定。
早期臺灣埋葬文化強調入土為安、風水、方位觀念,因此,在辦理先人之身後事,多會考量能符合風水及方位之土地埋葬。但能同時符合民眾需求風水及方位之墳墓用地少之又少,因而多半會往公墓以外土地或自家土地使用,造成濫挖、濫葬現象。內政部為統一規範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等問題,於72年11月11日公布「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已廢止)」,其允許私人墳墓,係指私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營葬或在私有土地上設置,供特定人營葬之設施,惟在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已明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因此,民眾如恣意在自有土地上從事埋葬屍體之行為,即已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墓主需受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再者,於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並規範不得將先人撿骨再為土葬,起掘後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民眾如未遵守上述行為亦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此外,「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於該條例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修繕,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所指「修繕」,係指就原有墳墓形式,採用原用或相近材料進行部分修護,而不增加高度、擴大面積且非重新撿(洗)骨再葬者。違反者並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上述行為,多是民眾停留在對於殯葬法令之不熟悉或不瞭解之情形下,而在無意間亦是最常觸犯相關規定之行為,因此,建議民眾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在行為前,可至本市殯管處網頁查詢相關法令或來電洽詢,減少觸法可能性。
竹東鎮生命禮儀館動土 設計構想以人為本
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禮儀館(殯儀館),在中央、地方多方努力之下動工。竹東鎮公所爭取內政部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獲得1200萬補助,在地方配合款部分,新竹縣政府8640萬元及竹東鎮公所8025萬元,總工程費共計1億6500萬元,興建「以人為本」的殯儀館設施。縣長、竹東鎮長等來賓共同剪綵,祝禱工程期間,人員與機具平安順利。
縣長感謝各單位的同心協力,未來生命禮儀館興建完工後,可讓往生者更有尊嚴,縣長也請竹東鎮公所加強改善基地所在位置的交通動線。而鎮長也表示,感謝大家的支持與共同努力,公所團隊會秉持「關懷生命、尊重生命」的理念來建置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禮儀館(殯儀館),也希望在這720天工期中,工程平安順利外,期望興建完成後,為新竹縣鄉親提供一處完善的生命歷程場所。
鎮長表示,由於新竹縣內,尚未有公立殯儀館設施建置,鄉親被迫使用道路辦理喪事,影響交通安全與鎮容觀瞻。為了因應時代需求轉變及提升殯葬品質,這次在各方努力下,終於動工,竹東鎮公所將生命禮儀館與現有第四公墓納骨堂、火化場、土葬區等整合,讓設施形成一元化,具有生命紀念服務機能的示範性生命紀念園區。而新竹縣竹東鎮生命禮儀館設計構想以關懷、祥和、尊重為宗旨,以「人」為本、永續與自然和諧為設計理念,將設置9間禮廳、簡易靈堂、悲傷輔導室、宗教祭拜堂等設施。
辦理死亡登記 可同時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
自105年9月1日實施,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壽險公會,壽險公會將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承保情形,再由各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免除亡故者之保險受益人因不清楚亡故者生前投保情形,而錯失申請保險理賠之狀況。
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申請亡故者人身保險理賠清查服務後,將由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不另行通知申請人申辦結果,申請人如有查詢投保紀錄需求,請至壽險公會網站(www.lia-roc.org.tw)於「投保紀錄查詢專區」下載申請表格後,逕向壽險公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繼承無建物權狀房屋 繼承人要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有民眾詢問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當房屋所有人過世後,應如何辦理房屋稅籍名義變更等相關問題。
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一紙搞定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第82條規定,自105年10月5日起,如果勞工朋友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幸往生,只要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死亡登記,即可自行提出申請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不用再透過投保單位辦理,也免附死亡證明或除戶戶口名簿(謄本)影本等相關資料,只要填寫一張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就可以搞定。
勞保局指出,每年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約11萬件,該局除了積極推動修法,簡化家屬死亡給付案件申辦手續,以達簡政便民目的外,針對擁有自然人憑證的勞工朋友將更加方便申請!自105年10月21日起提供「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網路申辦功能」,只要辦理完成死亡登記,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項目,全天24小時隨時在線上完成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辦手續,不但省去找郵局投遞或跑勞保局送件的時間,且因為審查流程比書面申請提早2至5個工作天,只要案件經審核通過,給付款項還可更快入帳。
勞保局提醒,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手續能夠如此簡便,主要是因為勞保局已可以向戶政機關查調相關資料,所以在申請給付前,請務必洽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除戶)並正確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或於網路鍵入申請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等),勞保局便能以更快的速度處理申請案件,提供勞工朋友更安全、貼心的服務。
勞保局每年不斷推出各項簡政便民措施,自104年1月27日起,勞工朋友已可於勞保局網路自行申辦勞保、國民年金的生育給付、老年給付,另外也可申請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勞保生育給付為例,自開辦迄105年9月止,網路申辦件數已有13,306件,讓民眾申請給付更簡易,也節省不少寶貴時間。
計劃105年度贈與財產給親屬者 把握最後1個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計劃在本(105)年度贈與財產給親屬之民眾,要把握最後的1個月。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也就是贈與人每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享有贈與220萬元免課贈與稅之權利。該局指出,同法第24條第1項:「……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規定,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者,除有產權過戶登記需要外(如贈與財產為股票或不動產),可不需申報,若係贈與銀行存款且全年贈與總額未逾220萬元,只要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影本或定存單影本等)即可。該局說明,每年年底,是贈與稅申報人潮最多的時候,該局呼籲贈與人及早申報,以避免排隊等候,除可到該局及所屬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贈與稅申報;亦可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因繼承分產所取得土地直接登記給子女 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分配第一代遺產時,將土地直接登記予第三代,實質上是第二代將應分得之財產贈與第三代,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甲君過世後,子女A君、B君協議暫將遺產農地登記於大兒子A君名下繼續耕作,幾年後,A君把應分配予B君之土地,直接登記予B君之子B1君,B君雖主張其子B1君取得土地,係分產而非贈與,國稅局以B1君並非第一代之法定繼承人,認定B君將土地登記請求權贈與其子B1君,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與B君相同之贈與情事,請速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
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辦代理人E起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鑑於民眾之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案件多委託地政士等專業人士或有經驗之個人代理申報,為落實便民服務,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品質,財政部已於105年9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擴大電子申辦適用對象,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外,代理人亦得以其自然人憑證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辦,並於105年10月1日正式上線。
該局指出,自開放代理人網路申報以來,常常接獲民眾詢問,代理人如非代書可否代理網路申報。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網路申辦並未限制代理人身分為專業代理人(如地政士、記帳業者、會計師、律師等),擁有自然人憑證之個人亦得代理網路申辦。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代理人申辦案件,資料申報上傳成功後,須於網路申報完成之翌日起10日內,檢送委任書正本、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才完成申辦程序。
民眾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全年無休,不受時間限制,歡迎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多加利用。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被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共同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且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說明:張老先生死亡後由兒子張大及張二2人繼承遺產,老先生死亡時留有現金15萬元、房屋價值32萬元及土地價值100萬元。但等到繼承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時,該不動產房屋價值已折舊剩下30萬元,土地價值增加為120萬元,依規定該遺產分割協議書中不動產部分,應以協議成立的總價值150萬元,按千分之ㄧ稅率貼用1,500元的印花稅票或至地方稅務局申請以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是貼用印花稅票,記得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或劃線註銷之,如果稅票連綴,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得處5倍至10倍罰鍰。印花一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經查獲亦可處20倍至30倍罰鍰。
山城首座公立殯葬設施 東勢白鶴亭動土
山城地區沒有公立殯葬設施,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滿足民生基本需求,同時也改善殯葬環境,利用東勢區第一公墓現有土葬區空間的部分範圍,設立現代化殯儀館區「白鶴亭殯葬設施」(簡稱東勢館),預計107年10月完工啟用,屆時可提供山城地區優質的治喪場所。
市長表示,臺中市已升格為直轄市,但在東勢、新社、石岡、和平等山城地區沒有現代化的殯葬設施,感謝市議員極力爭取及在地鄰、里長、居民支持,讓以往「鄰避之設施」得以在東勢建置。市府編列1億440萬元預算進行工程,以兩年為期完成,相信完工後可讓亡者莊嚴隆重的走完最後一程,同時也能給予家屬關懷。
市長也表示,山城地區擁有好山、好水,是適合觀光旅遊及生活的好地方,市府持續挹注資源推動發展,包括十公里免費公車延伸、推動客家文化等,加上路平工程改善交通,山城的發展是大臺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白鶴亭殯葬設施是縮短城鄉差距的重要建設,祝福工程順利進行。
民政局表示,白鶴亭殯葬設施總工程費為1億440萬元,預計建置有冷凍庫、化妝室、禮廳、靈堂、家屬休息室等優質的現代化殯葬設施,完工後將可因應東勢、石岡、新社、和平等山線地區的民眾需求,讓民眾避免舟車勞頓來回奔波,同時人性化的殯葬服務提供市民尊嚴莊重的空間,陪伴往生者走完最後一段路。
此外,也將完善管理效率、使殯葬禮儀流程收費合理,節省市民喪葬費用;並以綠色環保為建置考量,包括設置電子輓聯、設置金紙回收區及無煙靈位區、不設金爐等措施,希望帶動節能減碳、響應環保。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記得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已完成遺產稅繼承案件申報,為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未變更?
該局表示,辦理遺產繼承,除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外,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應填寫申請書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如果屬於已保存登記的房屋,則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案件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及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有民眾詢問,已在地政事務所辦妥不動產繼承相關手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何仍未變更?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此類案件多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繼承案件,因地政機關並無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資料,必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民眾常誤解於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以致漏未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案件,應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申請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要件,請即時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nttb.gov.tw)查閱相關規定。(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重劃後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重劃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後,於辦竣繼承登記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劃後土地,因並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
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
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1月9日、11日兩天立法院黨政協商,在立法院院長帶領各黨團針對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第15條、第19條、第22條、第62條及第66條部分條文逐條討論,及黨政協商後於11日三讀通過。其中,該修正條文中增加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稱遺贈稅)、菸稅為長照擴大財源,並保障現行長照機構營運模式,強化長照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發展,而「長期照顧服務法」 (以下稱長服法)將於106年6月正式施行。
長照財源由遺贈稅及菸稅調整後,推估可達新臺幣466億元,其有助於促進長照資源布建發展、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強化長照服務效能之目的。另為保障現行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設立機構住宿長照私人型機構,除有機構擴充或遷移之情事外,將不受法人化之限制。另財政部所提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法之修正草案,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表示,本次修法是我國長期照顧政策新的里程碑,部長對於行政院的支持、立法院院長及各政黨立法委員在審查法案與協商過程中,不分黨派並提供多元的專業見解,讓長照服務法更為的週全,深表感謝,衛福部將賡續執行「長照十年計畫2.0」以建立優質、平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實現在地老化,提供從支持家庭、居家、社區到機構式照顧的多元連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