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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 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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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如何,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均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 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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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乙君本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105年9月10日)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包括股票及銀行存款等動產),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的房屋稅及地價稅負有連帶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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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常見的公同共有財產型態為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過世後,繼承人因故未辦理協議分割而共同繼承土地或房屋,依稅法規定,該公同共有財產的地價稅或房屋稅,係由該等繼承人選定的管理人繳納,如未選定管理人,則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繼承人之間對應付稅款負有連帶責任。

該處說明,所謂連帶責任,就是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該處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遺有1戶房屋由4名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辦理協議分割,或未選定管理人,而以書面申請房屋稅由每人繳納1/4,亦即將每年房屋稅額除以4,分別開立稅單由4人繳納,但只要有任何1張稅單未繳清,該4名子女對未繳清的稅款均仍負有繳納責任。

因遺贈取得之不動產 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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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因遺贈取得1棟房屋,已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是否還要再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如非透過上述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因非屬上述6種取得所有權方式之一,自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大雅生命藝術館志工拋磚引玉 盼民眾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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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雅區生命藝術館為市府民政局生命禮儀管理處所屬單位之一,104年啟用後,進塔量擴增,亟需大量志工協助引導資訊。目前已有長年投入公益活動的志工加入,服務態度熱忱,常獲得民眾讚揚。民政局表示,在此服務民眾是做功德,希望藉第一位志工拋磚引玉,號召更多熱心民眾加入,共同為社會燃起光明與溫暖。

志工表示,為亡者及家屬服務,是非常神聖且負有使命的工作,目前服務項目包括協助家屬填寫資料、引導選塔,運用網路資訊提供家屬生肖、方位及塔位。他希望藉由志工服務力量,為社會燃起一些光明與溫暖。

民政局指出,生命禮儀管理處已有「百合志工隊」成員32人,秉持著無我奉獻的精神,終年無休為民眾服務,期望讓亡者得到安息、生者心靈獲得撫慰。希望號召更多熱心人士加入志工行列,除大雅生命藝術館,東海舘也需要志工投入。

大雅區生命藝術館建築外觀新穎,玻璃帷幕外牆宛如咖啡館,戶外有知名華人藝術家的公共藝術作品「化為千風」,門內外並有土地公及地藏王菩薩神像奉置,共同守護館內外之大地與生靈。

嘉義市長實地督導殯葬管理所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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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長與市府團隊至嘉義市殯葬管理所現勘、督導多項公共工程進度,逐一了解納骨堂納骨櫃整修、園區擋土牆等設施補強整修、發電機等設備遷移及機房新設、公墓區路基路面搶修等工程執行狀況。

市長聽取工程單位簡報,指示殯葬管理所、施工單位與市府人員確保工程品質、掌控進度,為市民權益把關,讓人生最後一程走得更莊嚴。其中建於民國74年的市立納骨堂,因設施老舊、燈光昏暗,99年開始編列相關預算,分期整修翻新。第一、二期工程完成後頗受好評,明亮、清爽環境,讓民眾安心祭拜先人。

為紓解納骨櫃使用率偏高壓力,市府辦理納骨堂納骨櫃整修第三期工程,於納骨堂3樓空間增設768灰罈位及500個神主牌位,基座樓層增設520個灰罈位。並重新設計一、二樓佛龕上之龍鳳天花板,於三樓設置心經牆面,進行樓梯整修,以及在納骨堂外增設大型土地公像、整修室外樓梯。

目前市府正進行結算審查作業,尚未開放使用。未來通過審核後將擇期公告再正式啟用,民眾可上嘉義市殯葬管理所網頁查詢相關訊息。

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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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日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女代生存父親申請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局表示,101年12月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亦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僅能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由繼承人或債權人代為行使。 該局補充說明,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都有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稽徵機關會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履行該項請求權價值財產之交付事宜後,應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移轉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送交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俾利解除追蹤列管。

金紙減半燒誠心不減少 響應集中燒普渡更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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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普渡為傳統宗教信仰重要盛事,民俗習慣以大量紙錢與供品敬祀鬼神,為尊重宗教文化且維護空氣品質,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中元普渡期間105年8月3日至8月31日,舉辦「金紙減半燒、誠心不減少」活動,鼓勵民眾透過紙錢集中燒、以功代金、以米代金等環保普渡措施,共同維護中元民俗節慶期間之空氣品質,歡迎民眾多加響應支持。

於8月3日、8月16日以及8月31日分別設置以功代金現場響應處,接受民眾現場響應,將購買紙錢費用轉捐給弱勢,減少紙錢燃燒量之外更可累積功德,若民眾未能現場響應,也歡迎透過便利超商系統響應。以米代金措施於廟內設置以米代金專區,民眾可將部分紙錢以白米代替,減少金紙燃燒量,活動後續透過將民眾響應之平安米捐助弱勢。若民眾仍需焚燒紙錢,該局於8月3日起,配合嘉義市各地區輪流普渡習俗,共設置22處臨時紙錢集中站,並配合服務人員沿街推廣,民眾可將拜拜後紙錢交由服務人員收集至集中站,使響應紙錢集中燃燒更直接與便利。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長表示,經初步估計,本市中元普渡期間紙錢用量約158公噸,若全數採露天燃燒處理,將產生懸浮微粒1,580公斤,透過「紙錢集中燒」,可減少污染量約9成以上,若能採以功代金、以米代金措施,除減少空氣污染外,更能捐助社福團體與社會弱勢,以功德累積代替紙錢燃燒,維護環境健康之餘,更兼具公益慈善的效益,呼籲民眾多加響應與支持。

更多詳情請見http://www.chiayi.gov.tw/2015web/02_news/content.aspx?id=48677


中元紙錢集中燒 鼓勵民眾以功代金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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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環保局於1日禮聘法師舉行「淨爐祈安慶讚中元普渡儀式」,由新竹市長開香主祭,為煉化紙錢的新竹市垃圾資源回收廠進行祈福與普渡法會,讓民眾放心將中元普渡的紙錢交給環保局集中焚燒。市長也誠摯邀請市民朋友參與紙錢集中燒及「以功代金」,共同加入節能減碳愛地球行列,為新竹市良好的空氣品質把關。

市長表示,新竹市從98年起持續推動紙錢集中燒工作,每年農曆七月中元普渡前,都會禮聘法師辦理莊嚴隆重的淨爐祈安儀式,將紙錢集中燒要使用的場地及設備(紙錢收運專車、暫存區、煉化專區等)進行潔淨去穢,讓民眾安心配合紙錢集中燒政策,得到許多迴響。

環保局長指出,環保署統計臺灣每年大約燒掉28萬公噸的紙錢,而每燒1公斤的紙錢就會產生1.5公斤的二氧化碳,還會釋放出許多一氧化碳和揮發性物質苯、甲苯、乙苯及產生戴奧辛等有毒致癌物。根據估算本市每年紙錢使用量約1,150公噸,排放空氣污染物達46公噸,為了改善民眾焚燒紙錢造成環境及健康的危害,環保局從98年就開始推動紙錢集中燒工作,紙錢之年處理量由68公噸增加到104年的537公噸,成長倍數高達8倍,顯見民眾已逐年認同紙錢集中燒政策。

局長表示,市府103年起更精進推動廟宇一爐一香、紙錢源頭減量、污染減量、節能燈具、封爐及以米代金等環保低碳措施,市轄內登記立案廟宇共計153家,已有23家取得低碳廟宇認證,105年預計再增加3家。另有6家廟宇配合封爐,竹蓮寺、普天宮、東寧宮及關帝廟等4家廟宇更配合設立「白米代金專區」。環保局籲請本市所有市民均能一起響應紙錢集中及减量工作,為後代子孫造就更大功德及福報。

贈與直系血親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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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農業使用而未違反水利法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直系血親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位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農業用地,政府為防洪、禦潮、排水‧‧‧等設施,造成不符合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法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政府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修正水利法第97條之1條文,規定對有關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者,在贈與直系血親時,可以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水利法規定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市生管處中元普渡法會 推廣殯葬環保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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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崇德殯儀館舉行中元普渡法會,並邀請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共同參與,祈求中元普渡期間諸事平安順利。生管處表示,普渡祭祀心誠則靈,鼓勵民眾響應紙錢減量及以米代金等環保祭祀政策,既尊重習俗,也能愛護地球。

市府推動殯葬環保政策,宣導民眾普渡祭祀時,儘量不焚香、不燒紙錢,改以合掌、鮮花素果或蔬食,採燒一柱心香,以米代金等替代方案,響應紙錢減量及集中焚燒的環保政策,不僅可維持良好空氣品質,也能達到慎終追遠的目的。

以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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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因係父母之贈與,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

該局說明,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是一種贈與行為,應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所轄地方稅務(分)局報繳契稅,以免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或短漏報被處以罰鍰。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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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市政府辦理重劃或核准自辦重劃,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是因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日期及公告現值作為計徵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期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因此,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時,請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重劃前土地登記謄本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遺囑繼承不動產要繳印花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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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蘇先生持父親之代筆遺囑前來櫃台詢問,因遺囑內容指定他和表弟平均繼承其父所遺留之土地和房屋,為何要繳印花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不動產若有書立遺囑且該遺囑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蘇君1位繼承人,蘇君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蘇君表弟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貼用印花稅票,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逢初一及十五祭拜 公立納骨塔服務不打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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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推動火化晉塔成效斐然,火化比率達九成以上,火化後約六成晉放於公塔。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表示,基於晉塔數量逐年攀升,農曆初一、十五前來祭拜先人之家屬人數亦有成長趨勢,為配合民眾祭慰需求,高雄市 21 區 28 座公立納骨塔自即日起,每週一公休日適逢農曆每月初一、十五皆照常辦公,為民服務。

現行高雄市公立納骨塔服務時間為周二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 13:30~17:30 及周六、日 8:00~16:00;另考量各塔清潔維護及設施修繕需要,固定於星期一休塔,以利管理人員整理園區環境。另考量宗教因素如星期一適逢農曆初一、十五或預定於週一晉塔,經民眾事前告知納骨塔管理人員,則於當日派專人服務,以為因應。

為落實以民為尊的服務理念,提高公立納骨塔的競爭力,殯管處興建象徵生命圓滿意義,橢圓外型的旗津生命紀念館,以別於傳統寺廟型態之納骨塔,並細心規劃設計具有在地特色之櫃位面板,期藉由硬體方面的變革及創新,提升公立納骨塔設施品質。此次週一逢農曆每月初一、十五者,比照周二至周五上班時間服務,即是更貼近民意的措施。
 


內政有感新措施 9月起戶所協助清查亡故者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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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曾統計,保險公司未支付受益人身故死亡保險金高達319億元,顯見有許多人不知親友投保人身保險,未申請理賠,致自己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為保障國人權益,內政部主動關懷亡故者身後事!從9/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訊息,轉請保險公司清查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內政部表示,為主動協助民眾申請亡故者親屬人身保險理賠事宜,自105年9月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至壽險公會,壽險公會將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承保情形,再由各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免除亡故者的保險受益人因不清楚亡故者生前投保情形,而錯失申請保險理賠的狀況。

人身保險屬於金融消費者服務內容,美國針對保險公司未支付受益人身故死亡保險金,曾經進行調查,發現未申領的帳戶及其他資產高達319億元。我國雖未統計,惟其金額亦應相當龐大,考量許多民眾投保相關保險時,未必告訴親人或受益人,致理賠事由發生時,利害關係人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影響權益。

內政部指出,為保障民眾權益,經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洽商後,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合作,共同規劃建置跨機關通報平臺系統,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申請亡故者人身保險理賠清查服務後,將由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不另行通知申請人申辦結果,申請人如有查詢投保紀錄需求,請至壽險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於「投保紀錄查詢專區」下載申請表格後,逕向壽險公會申辦,歡迎多加利用!

納稅義務人如繳納現金有困難時 得就現金繳納不足部分申請以繼承未上巿股票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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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有困難時,納稅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若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得就繳納現金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被繼承人遺有未上巿(櫃)股票,且該股票為遺產稅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該未上巿(櫃)公司股票抵繳;惟因未上巿(櫃)公司股票,不具有流通性,屬不易變價之實物,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每股單價,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時之單價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2月10日往生,繼承人有子女乙君、丙君、丁君等3人,經核定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遺產稅為102萬7,000元,繳納期間為105年8月11日起至105年10月10日,被繼承人未遺有現金,納稅義務人乙君、丙君、丁君等3人因繳納現金確有因難,於105年8月15日申請以遺產中未上巿之A公司股票抵繳(以該遺產標的核定價值為1,000萬元,計40萬股,每股25元為例),依前開規定,其得抵繳之上限稅額為410,800元【102萬7,000元×(1,000萬元/2,500萬元)】,亦即納稅義務人得主張A公司16,432股(即410,800元/25元)股票抵繳部分遺產稅。

贈與移轉土地別忘記在9月22日前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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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土地用途未改變,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在稅捐稽徵實務上,經常有夫妻贈與或贈與給小孩的移轉案件,新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自用住宅用途並未改變,而漏未於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收到地價稅稅單時才發現地價稅稅金增加了4倍之多,著急的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

該處提醒民眾,夫妻贈與或其他贈與案件,地上房屋雖還是供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但所有權已經移轉,所有權人非同一人,縱其土地用途未改變,新所有權人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未辦繼承的土地 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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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 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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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1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擴大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範圍,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品質。

財政部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自100年9月1日上線,財政部並於100年9月1日發布「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軟體,透過網際網路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全年無休,不受時間限制。為落實創新便民服務,該部修正前述作業要點,擴大電子申辦適用對象,如屬納稅義務人委任之受任人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案件,受任人亦得以其自然人憑證申報。

財政部籲請納稅義務人在遺產稅及贈與稅規定申報期限內,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若有依規定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申報上傳成功之隔日起10日內送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俾避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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