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業於104年7月1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3日生效,修正重點為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局指出,上開條文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之課稅規定,將使納稅義務人之土地增值稅負擔較為減輕。另該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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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死亡 地價於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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