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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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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1日公布,以往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修法後未來繼承人在繼承自益信託土地再移轉時,則可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前開條文施行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課稅規定,將使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標準一致,讓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更臻合理及公平。另對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應可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後,固可減輕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負擔,但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被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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