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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政府入口網-生命禮儀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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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禮儀師證書申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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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第一項)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為使核發或換(補)發禮儀師證書收費有所依循,內政部前於103年3月27日函頒「禮儀師證書申請作業須知」,按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自104年2月25日修正發布,爰據以修正本須知,修正要點如下:

一、首次申請核發或屆期換發規費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
二、證書因污損、破損換發或遺失、滅失補發規費修正為新臺幣600元。
三、修正規定第6點附表1禮儀師證書申請表,增列黏貼喪禮服務職類技術士證影本正背面欄位,並配合第2點、第3點修正附表5申請核發、補(換)發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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