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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即日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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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改善殯葬文化,提昇殯葬設施之維護管理,以及加強對殯葬服務業之輔導以保障民眾辦理治喪消費之權益,乃大幅修正現行之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業經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並經行政院104年2月16日修正核定,於104年3月20日生效施行。

修正後之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共計7章29條,這次修正變動影響較重要者,大致如:修繕墳墓須先經申請許可;家屬對死亡者遺體久不殮葬,定有處罰及強制處分之規定;為保障民眾辦理治喪活動在寧靜、莊嚴、肅穆、有秩序的環境下進行,本次修正新增:在市立殯葬設施內(包括臺北市第一、第二殯儀館,陽明山公墓、富德公墓等)有鬥毆、滋事、妨礙安寧、交通及治喪活動等脫序行為,定有處罰規定,行為人如果是殯葬服務業者,並可對該殯葬業者作限制營業的處分,…等。其餘詳細條文請點選本處網站「殯葬法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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