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另同條例第25條規定:「…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收存未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之骨灰(骸)。…」
民國72年以前,因殯葬管理及行為並未法制化,至墳墓未葬於公墓內之濫葬情形嚴重。隨經濟發展、土地資源之開發利用,常有民眾向縣政府反應私有土地上設有早期墳墓,期能代為處理。
按內政部92年5月21日台內民字第0920004956號及92年7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20072594號函釋,有關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他人私有土地上設置墳墓,涉及私權爭執,當事人可訴請法院審理以排除侵害,如經查明確為無主墳墓,因無訴求對象,致無法依私權爭執訴請法院審理,土地所有權人為使該筆土地得以有效合理運用,得逕向該轄區公所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後,將骨骸起掘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以解決問題;惟土地所有權人仍應善盡墳墓調查義務與確認,並注意如起掘骨骸之行為涉私權爭執,應由起掘之地主自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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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上墳墓 可訴請法院審理以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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