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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居民火化塔葬 補助需設籍澎湖縣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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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府為遏止民間濫葬及公墓用地難求問題,維護土地資源,改善民間喪葬習俗,破除迷信風水觀念,改善生活品質及環境,特訂定鼓勵火化塔葬補助實施計畫,以資鼓勵民眾火葬替代以往土葬方式,並以鼓勵火化與塔葬,使蔚為風尚,根本解決喪葬問題。
鼓勵火化塔葬補助計畫之補助對象,係凡設籍本縣達6個月以上之居民死亡(父母親均設籍本縣之出生嬰兒死亡,且持有證明者,不受設籍6個月以上之限制);外籍(含大陸)新娘死亡時,其配偶設籍本縣達6個月以上,且其有居住本縣6個月以上之事實者(持有居留證或村里長之證明),其遺體實施火化且堂(塔)葬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遺體之善後曾由政府公費處理或補助者。
(二)遺體已經土葬再起掘(拾骨)納骨進堂(塔)者。
(三)遺體雖經火化仍實施土葬者。
(四)檢具證明文件不合規定者。
其補助標準凡死者經火化後安置於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合法納骨堂(塔)者,每名(具)核發補助新臺幣1萬元。 
申請人(合法親屬或關係人)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因特殊事故無法於6個月內申請而持有證明者,得自進塔後1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縣府民政處表示:請各鄉市公所受理民眾提出補助申請案件後,能夠確依本縣102年度鼓勵火化塔葬補助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詳細審核,審定合格之案件隨即轉送本府核發補助金額,不合格者亦請告知申請者,避免造成民怨及申請時效之延宕。
相關檔案  
鼓勵居民火化塔葬,申請補助需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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