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所取得之土地容積權益,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於繼承或贈與發生時,應就容積權益之價值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土地所有權人捐贈私有土地以換取容積獎勵並移入接受基地,土地雖已由原所有權人移轉登記予各縣市政府,惟因原地主已相對取得容積權益,可增加接受基地建案樓地板面積,故捐地換取容積獎勵,非屬無償捐贈,土地容積核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皆能接受移轉容積應併計課徵遺產稅或及贈與稅,並繳清稅款。特別呼籲,為維護其自身權益,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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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容積具財產價值 屬遺產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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