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消費糾紛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殯葬服務業業者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時,應依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另縣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定期派員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
內政部目前規範三種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分別為「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應記載事項重要內容有審閱期間規定、記載廣告內容及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契約、記載契約標的、記載價金及付款方式、記載解約退款規定、記載違約及終止棄約之處理等規定;不得記載事項重要內容有不得約定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不得約定業者得片面變更提供服務品項而消費者不得異議、不得約定契約所載服務項目消費者若未使用則視同放棄且不得更換、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等規定。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同條第3項規定:「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1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倘有違反第4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縣府將依同條例第88條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核處。
另前揭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於縣府網站/民政處/表單下載/表格項下,民眾可自行上網瀏覽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