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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遺產抵繳 遺產稅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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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其父親已往生,原育有小姐及其他A、B、C、D共5名子女,但A、B兩人於父親之前往生,由A、B之子女A1、A2、A3及B1、B2代位繼承,若繼承人僅徵得其他2名兄長C、D之同意,可否向國稅局申請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

繼承人申請以其公同共有之遺產抵繳遺產稅,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如取得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的共有人同意,則人數可不予計算。故納稅義務人如僅徵得繼承人C、D等2人之同意簽署,其他代位繼承人5人均未同意,依前揭土地稅法之規定,小姐等3人之應繼分為3/5雖已過半數,惟人數未過半,因此不符合抵繳申請之規定;另小姐等3人之應有部分為3/5亦未符合應有部分逾2/3之規定。

仍應透過溝通協調至少再徵得代位繼承人B1、B2中任一位繼承人之同意後,取得應有部分逾2/3之共有人同意;或是再徵得2位代位繼承人同意以符合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之規定,始能向國稅局提出抵繳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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