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7日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鑑於現行「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規定,由檢察機關就人民因災害而失蹤事件,經詳實調查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且未發現屍體者逕行核發死亡證明書;惟考量上開規定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保障不足,且有侵犯司法權之疑慮,爰擬具「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第四十七條之一 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其死亡及死亡之時間。前項聲請,應於災害發生後一年內為之。因災害之失蹤人,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
法院准許前述之聲請者,應定三星期以上二個月以下期間公告於公報或新聞紙,並記載凡知悉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