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因係父母之贈與,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贈與契稅。
該局說明,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是一種贈與行為,應依規定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所轄地方稅務(分)局報繳契稅,以免逾期申報而被加徵怠報金或短漏報被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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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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