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將信託建物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是否須申報契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原依規定辦理信託登記之房屋,於塗銷信託登記,是否須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將該房屋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不須申報契稅。惟依財政部95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43號令,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內政部92年1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0598號函說明二:「查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其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及建物塗銷信託登記,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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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信託登記將信託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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