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24日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修正草案,將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由現行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之做法,修正為由法院以裁定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之時間,以應實需並符合法制現況,以確保人民權益。
內政部表示,依據99年1月27日修正增訂「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規定,由檢察機關就人民因災害而失蹤事件,得依職權或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且未發現屍體者逕行核發死亡證明書。然因該條規定對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程序保障不足,且有侵犯司法權之疑慮,內政部擬具「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是將現行對於因災害失蹤之人由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書之做法,修正為由法院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確定失蹤人死亡及死亡之時間,並以法院裁定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失蹤人為死亡,讓失蹤人死亡推定制度及聲請程序更臻完備,以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另參考民法對於失蹤人係因遭遇特別災難,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之規定,而修正調整聲請期間為「災害終了之日起1年內」外,並將法院准許裁定聲請之公告期間定在3星期以上2個月以下,讓失蹤人家屬能儘快辦理後續理賠、撫卹等以應急迫需要。此外,本次也增訂有關因災害失蹤之人確定死亡與死亡時間之裁定,及該裁定之撤銷、變更等相關事宜,於災害防救法未規定者,準用家事事件法第4編第9章宣告死亡事件之規定,讓制度更臻完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