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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褒揚並激勵當世垂之史冊 審查作業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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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褒揚案件的提報及審查作業更臻完備,內政部於1月7日部務會報通過主管法規「褒揚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文化部為文化事業人員褒揚案件的初審機關,並明定提案及事蹟主管機關應盡事蹟查證責任,使受褒揚者的事蹟審查能更嚴謹,讓對國家的貢獻更具體,供社會大眾見賢思齊。

內政部表示,褒揚的目的在表彰國民對國家社會的重大貢獻,透過總統明令宣告世人,並將其事蹟列入國史,供後人景仰及追隨。褒揚案件通過初審後,應報行政院審查並經院會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目前依受褒揚人的身分,分別由內政部等7個機關擔任初審機關,原「學校教職員及教育文化事業人員」的褒揚案件,由教育部擔任初審機關,因應文建會已於101年5月20日改制為文化部,統籌規劃國家文化建設施政,故增訂文化部為文化事業人員的褒揚案件初審機關;此外,也增訂提案機關及事蹟主管機關應就事蹟詳實調查,期使受褒揚人的事蹟能更忠實呈現。

另依褒揚條例第5條規定,受褒揚人事蹟符合規定者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有關入祀地方忠烈祠,由內政部依「忠烈祠祀辦法」審查入祀;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部分,因國防部已於90年間廢止「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並另訂「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故配合修正「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未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的案件,可由國防部依規定審查,並報行政院轉陳總統核定。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主在使褒揚案件的提案及審查作業能更加嚴謹與順暢,落實褒揚國民立德、立功、立言,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的精神。另依「褒揚條例」的規定,施行細則需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這次修正條文後續尚需報請行政院審查,由行政院會銜考試院共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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