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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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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例如,被繼承人於103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雖留有遺產,惟查無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後因有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04年6月8日指定,該遺產管理人即應於104年12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者,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依規定申請延期,以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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