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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 以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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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4年7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91號令公布。該條文新增第3項: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局指出,信託土地經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所有權移轉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上述有關原地價之認定,於遺囑成立之信託,其原地價為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本次修法增訂自益信託土地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倘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則其原地價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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