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為委託人的土地信託案件,委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之繼承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給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有任何地方稅問題,歡迎向稅務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查詢電話服務專線:0800-496969。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