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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通知繼承人 申辦繼承登記服務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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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出「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業於本 (103) 年度 6 月 3 日正式開辦了。本項服務整合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地政事務所及戶政機關跨機關資訊,於每月進行資料比對,並主動以書面通知相關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新店地政事務所主任表示,依土地法第 73 條及 73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若未能於法定期限內 (6 個月 ) 申辦繼承登記,逾期將處予罰鍰,又倘逾 1 年未辦繼承登記,經查明後將予以公告 3 個月,公告期間未依法完成繼承登記者,將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列冊管理,列管 15 年期滿仍未申請登記者,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為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如繼承人收到本所通知申辦繼承登記時,請繼承人詳閱通知事項並儘速申辦登記,如不是繼承人,也請收受者代為提醒相關繼承人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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