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鑒於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
內政部指出,上述規定經「102年第8次CEDAW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討論,認為不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相關規定,因此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修正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其派下員資格取得之規定,以兼顧以往法律事實狀態之穩定及未來女性平等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