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14日部務會報通過「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即財產繼承人)除保留依規約定之外,刪除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之規定等文字,以落實憲法第7條保障男女平權之意旨,確保婦女平等權益。
內政部表示,祭祀公業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獨立財產之組織,傳統祭祀公業派下員之資格多採宗祧繼承,為穩定以往法律事實狀態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現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對派下員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內政部經檢討後認為該規定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虞,基於男女平權是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所以在於本次修正草案中予以刪除。
內政部指出,本次條例修正是針對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對於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基於男女繼承權平等原則,現行條例第5條已明定本條例97年7月1日施行後,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不分性別、姓氏,繼承派下員之權利不會因性別而有差異。
內政部也指出,祭祀公業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未申報之祭祀公業經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清查造冊公告90日,並通知祭祀公業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仍未辦理申報及處理其土地(建物)者,政府將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代為標售及囑託登記祭祀公業土地等程序,以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故內政部特別呼籲尚有未清理祭祀公業土地的民眾,積極向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事宜;已申報完成之祭祀公業,則請儘速選擇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或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以維護祭祀公業自身權益。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正對於法律事實狀態之穩定,促進女性參與傳統祭祀公業,以及確保男女平等權益,均具有正面積極作用,該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有關祭祀公業申報法令及資訊,民眾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下載專區」(或就近向全國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