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同條第3項規定外縣(市)業者應持原許可證明報請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營業。
如殯葬業者未申請經營許可或外縣(市)業者未申請於本縣備查,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4條,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縣府民政處表示:近來有其他縣(市)向內政部反映有未經設立之殯葬業者,以家屬自辦方式承攬殯葬業務並租用公有殯葬設施,影響合法業者及消費者權益。本縣為杜絕相關情形發生,將加強菊島福園第一線服務工作人員之現場審核作業,以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有關本縣合法業者及外縣(市)備查業者之名冊,已登載於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全球資訊網,請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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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應選擇合法經營許可 以杜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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