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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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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6日通過衛生福利部重新擬具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日前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政務委員張善政邀集相關機關審查獲致結論,提送第3372次行政院會討論,惟因該部對其中修正條文第10條之1第6項有關對特定受刑人進行器官勸募的規定仍有意見,故該次院會決議,由張善政政委再召集相關部會協商,並請衛福部將受刑人器官捐贈的國際慣例、作法、依據及國內各種意見,妥善說明並確定政策立場後,再提院會討論。

衛福部指出,經邀集相關機關、團體研商,並參考國際相關宣言、慣例、作法及國內意見後,鑑於死刑犯器官捐贈涉及醫療、倫理、法律、實務需求等層面及敏感的死刑存廢議題,尚須時間蒐集各界意見及充分討論,於取得共識前,該條例草案修正條文第10條之1,暫維持現行規定不作增訂,所以重新擬具「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活體器官捐贈之共通原則,並增訂腎臟配對捐贈移植規定;另刪除醫院施行活體肝臟移植手術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二、增加醫師自活體摘取器官前應告知對象與內容,及增訂移植醫師或醫院為其後續定期追蹤檢查之協助義務。(修正條文第9條)
三、增訂病人至境外施行器官移植於國內醫院接受後續治療者,相關資料通報義務。(修正條文第10條)
四、增訂仲介器官移植者或非以無償捐贈之刑責,並配合整併及修正相關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至第1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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