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離婚,其生存配偶或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間贈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財產差額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仍可依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夫或妻一方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日後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係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來核計漲價總數額。所以,土地增值稅只是暫時不課徵,等將來再移轉他人時,即一併追溯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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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死亡離婚行使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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