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墳墓用地除設置殯葬設施及林業使用外,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並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縣府民政處表示,公有土地屬縣府財產,民眾未經許可占用,除依前述規定告發處分外,亦會對行為人追收使用補償金,私有土地雖屬民眾所有,但在進行土地利用前,仍應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檢視是否須經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後,始得利用,請鄉親勿因圖一時之便利而觸犯相關規定,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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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用地未經許可占用 依法處6至3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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